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办理建筑物命名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办理建筑物命名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9-27 阅读次数: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命名、更名由住建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为做好建筑物命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对照落实。

一、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二、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同级备案公告制度。建设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备案确认)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建设项目由区县、开发区有关部门立项(备案确认)或区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向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手续,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建筑物名称自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同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将新审批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况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建筑物名称应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市民发〔2019〕144号)(附件1)规定,且应符合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七部门制定的《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2)。

四、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西安市建筑物标准名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其他审批资料。

五、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依法命名后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名称名实不符;

(二)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六、申报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西安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名称申报审核表外,还应提交原名称批复相关资料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七、对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由项目所在地建筑物名称主管部门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市住建局对全市建筑物命名统一监督管理,对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修订,并对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物名称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审核结果及时向市住建局反馈汇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住建局解释。

附件:1.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市民发〔2019〕144号)

          2.《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原则和标准》

                 3.《西安市建筑物标准名称申报审核表》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

(联系人:解雨珩    电话:85579189)

附件1: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民发〔2019〕144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分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和规划住建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局):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资源规划局

2019年5月28日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物名称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第四条 建筑物命名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向市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由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第六条 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本市辖区内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条 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七条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第十条 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申报住宅区和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四条 建筑物申请门牌号码,须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名管理工作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咨询电话

序号区域经办人联系方式规范全称
1市住建局解雨珩85579189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西咸新区杨博33585750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雁塔区张国栋85257391西安市雁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碑林张蕾89625816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5灞桥区王雪卿83546221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未央张磊86254311西安市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7莲湖邹海龙87218500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8新城冯峰87419638西安市新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9蓝田韩斌82752251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鄠邑刘璐81460613西安市鄠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高陵李丹86925582西安市高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阎良丁斌峰86876549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周至杨顺情87119880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航天基地李鑫泽85688768西安航天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航空基地周满莹86856878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16经开区王磊89823616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高新席丹81165112西安市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港务区李赛元83332316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长安张利国85656690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临潼李会军83818407西安市临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曲江郭健81201192西安市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浐灞周毅83597900西安浐灞生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建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